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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按现行法律难向霍尔木兹海峡派自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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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由于伊朗事实上封锁中东霍尔木兹海峡,日本政府正在讨论自卫队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实现美国总统特朗普此前所期望的派遣舰艇。美以与伊朗交战的波斯湾地区危险程度很高。自卫队此前从未有过在战斗区域开展活动的先例。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3月16日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举例称,可开展扫雷、船舶防护、协助各国军队等行动,并表示:“正在梳理日本能做和不能做的事项”。 日本政府一直依据宪法第九条主张“一般不允许向海外派兵”。在当下已成为战场的波斯湾开展活动并不现实。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为恢复航行自由实施扫雷作业会被认定为行使武力。日本自卫队1991年在波斯湾参与相关行动是在海湾战争停火之后。 若处于战争状态下,日本需认定为“存亡危机事态”,才能与美军共同对伊朗作战。这属于行使集体自卫权。 为美军及他国军队舰艇提供加油等后方支援也会被视为与美军等的武力行使一体化。 日本若要采取行动,需认定事态为放任不管可能导致日本遭受直接武力攻击的“重要影响事态”。一旦与伊朗敌对,自卫队舰艇将成为攻击目标。 无论认定哪种事态,均需以美国的攻击在国际法上具备正当性为前提。高市表示:“无意讨论国际法层面的法律定性”。存亡危机事态和重要影响事态均依据2015年通过的安全保障相关法案,目前尚无实际启动的先例。 日本过去有过的相关行动均为基于联合国等决议开展的国际合作活动。2001年美国遭遇“9·11”恐怖袭击后,日本在美“反恐战争”中提供了加油的后方支援。2003年伊拉克战争时,日本向“非战斗区域”派遣自卫队部队,开展了灾后重建支援。 美以对伊朗的攻击并非基于联合国决议的行动。日本与之合作的法律依据较为薄弱。即便组建志愿联盟,日本自卫队若要参与补给和侦察活动,估计也需通过特别措施法等立法程序。 现行自卫队法中可适用的仅为基于海上警备行动而对日本船舶进行护卫。自卫队法第82条中存在相关规定,1999年可疑船只侵入日本领海时,日本曾依据该条款发布过命令。 高市在3月16日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答辩称:“假定对方是国家或准国家组织,则无法派遣自卫队”。自卫队法第82条仅针对警察权范畴内的应对,并非为进入战斗区域遭攻击后反击而设立的条款。 日本的选项十分有限。2019年美伊对峙时,日本曾出于情报收集的目的,决定向中东地区派遣护卫舰。依据是防卫省设置法中的“调查·研究”条款。 目前,日本“夕立”号护卫舰及P3C巡逻机仍在执行情报收集任务,活动区域为阿曼湾、阿拉伯海北部及亚丁湾的公海。 日本外相茂木敏充3月17日与伊朗外长阿拉格齐进行了约30分钟的电话磋商,要求伊朗为保障霍尔木兹海峡所有船舶安全采取妥善措施。

原文链接: 日经中文网